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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30 | 卫生部,你凭什么为巨能钙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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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巨能钙  卫生部 

卫生部,你凭什么为巨能钙正名

赵  牧

    堂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公元2004年12月3日,为一种名为“巨能钙”的食品发布通报,通报称:按照巨能钙的推荐食用量,产品中的过氧化氢残留量在安全范围内。从北京市药监局和天津市卫生局的监督检查情况看,目前尚未发现巨能钙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
     一句话,巨能钙吃不死人,也没违法。

     卫生部,你为巨能钙这个产品做这种辩护“正名”,是义务呢还是责任呢?这事很有点不清不楚。不过你种事也要由你做真够辛苦的,却是一目了然的。

    据有关报道提供的资料,截至2003年7月,你这个卫生部总共给 5000多种保健食品签发了“准生证”,平均一年审批700个左右。如果这些产品频频出问题,如果出了问题都需要您亲自出面来给这些产品洗涮,那可真是要够您忙乎的

    而且,类推的可能需要您忙乎的事情就更多,比如医院也归您管吧,前些时候《瞭望东方》周刊大曝新兴医院黑幕,这些医院的资质在理论上也归您管吧?
    如果公众对这些医院的资质产生了严重怀疑,你是不是也需要发表调查通报?
    这两天,新兴医院的广告又堂而皇之现世了,虽然没见您发什么相关的通报,但依简单的逻辑推测,这事闹得这么大,您不可能不知道吧?如果知道又没出面裁判并昭告天下,那么另一个合理的推论就只能是这样:你默许认可了!
    我这样推理大概没错吧。

    下面回到巨能钙事件上,说点更具体的事。
    巨能钙这东西我也吃过一点,所以比较关注。因为以前不知道这东西里面有什么双氧水,也不知道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1996)中关于双氧水原来有这样的规定,现在都知道了。

    我先做回文抄公,您过下目,看看你们自己制订的规定中是不是有这样的内容:
    双氧水作为食品添加剂被严格控制使用。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双氧水,其使用范围限于生牛乳保鲜和袋装豆腐干。其中,用于生牛乳保鲜时,严格控制使用量,而使用范围限于黑龙江、内蒙古地区,如需要扩大使用地区,须由省级卫生部门报请卫生部审核批准并按农业部有关实施规范执行。对于袋装豆腐干,限制为0.86g/L,并且不得被检出有残留量。
    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除生牛乳保鲜和袋装豆腐干,任何入口的食品中,都不能使用双氧水作添加剂(这是否意味着也不允许双氧水以任何途径进入食品?)。
    既然如此,巨能钙中被查出双氧水,是不是违反了您制订的规定?
    另外,巨能钙产品在生产过程使用双氧水(并在产品检测中被查实),这事您事先知情吗?
    如果没有,这是否意味着产生者公然违反了您制订的“法条”?
    无论是或否,在您的通报里,都必须把这事说清楚吧。如果你不说清楚,那就有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您是知情的,但却一直在默许。
    其次,您允许生牛乳、袋装豆腐干使用双氧水做添加剂,但还规定不得检测出有残留量。巨能钙既被测出有双氧水残留,按您制订的“法条”推论,这也构成了一个问题?所以您在通报中也不能回避这个问题。

    还有,就算允许残留,也得有个允许残留的精确的“安全”值,所以您也应该在通报中明确告知公众您所说的“安全范围”到底是个什么东西?但在这个通报中,为什么也不见您顺便说明?
    还有,从监督的机制上讲,这类产品的准生证的发放权在您手里;产品出了问题鉴定权还在您手里,您不觉得这是个问题吗?
    我确信,无数的消费者都在期待您的进一步解释。
    当然,如果解释起来太麻烦,还有一法,索性把原来相关的法条都给改了。
    您发布的这则通报让我想起中国民间的一个流行说法:不干不净,吃了没病。
    这十多年来,民间说法就更进步了,比如有个关于农副产品巨毒农药残留的笑话讲:你们城里人咋就毒不死呢?
    哎,中国人,不但不怕骗,也真抗造。
2004/12/5
 
为巨能钙张目的48个科学家都是谁?-赵牧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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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巨能钙事件可否借鉴“程序罚单”

    12月3日,卫生部通报了“巨能钙含过氧化氢”调查情况的结果:巨能钙过氧化氢残留量在安全范围内;目前尚未发现巨能钙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笔者认为,该调查结果并没有正面回应巨能钙事件发生以来,公众提出的疑问,包括1996年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否仍然有效,保健品中使用双氧水是否合法、能不能有残留,巨能公司当初的申报材料中有没有明确申报双氧水残留,以及双氧水残留量的安全范围到底应是多少等许多问题。

  提到巨能钙事件,人们自然会想起特富龙事件。特富龙事件给我们留下的深刻印象是一张“程序罚单”,即美国环保署在还没有确定特富龙是否具有致癌性之前,仅因为杜邦公司违背了美国法律关于“一经发现某些物质可能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企业必须将相关信息向美国环境保护署汇报”的程序性规定,就向杜邦公司开出了近3亿美元的“程序罚单”。环保署官员解释说:“这是一个汇报程序问题。我们这么做,是想给杜邦等企业传递一个信息,上述法律规定,他们必须遵守。”

  我国1996年出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既明确规定了双氧水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食品范围,也规定了使用的地域范围,同时还规定了在允许使用的食品和保健品中,“不得被检测出有过氧化氢残留”;而且这个标准至今没有修改。巨能钙恰恰是1996年投产上市的。这首先说明,巨能钙中使用双氧水是违规行为,如需添加则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记载获得特批,否则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违法责任。但卫生部的调查结果只是给了一个模糊的、实体无害的认定,显然有些“宽容”。

  两者比较可以看出,美国十分重视程序,甚至把程序看得比实体还重要,而我们则更重视实体,忽视程序上的要求。其实,程序不仅可以保障实体权利的顺利实现,而且程序本身也有其重大的公正价值。蚁力神中含有“伟哥”成分,就是在美国被发现,这充分说明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假如我们规定了严格的申报程序,假如企业违法不报会被严厉处罚,类似的让外国政-府给中国公众当“守夜人”的现象可能就不会发生。

  鉴于此,我们能否从完善制度和加强监管的角度出发,借鉴美国的“程序罚单”经验,以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改革监管方式,避免巨能钙事件的再次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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